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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

发布者:组织部 [发表时间]:2018-10-29 [来源]: [浏览次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北京市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5—9人,最多不超过11人。规模较大、党员500人以上的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设常务委员会。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15—25人,常委会委员7—11人;党员8000人以上的学校,党委委员最多不超过29人,常委会委员最多不超过13人;党委常委会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党委委员人数的1/2。常委会委员应包括党员正、副校长。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委会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委会的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委全委会,讨论、研究学校重要工作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保卫部、离退休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机构可合署办公,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党委应当建立党校,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党校副校长按学校中层正职干部选配。
第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国内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1.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办学治校能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顾全大局、团结奋进的坚强领导集体。
2.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3.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委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委会票决制。
4.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坚持干部学习制度、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等。加大干部岗位交流力度,实行任期制,做好干部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重视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5.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切实履行好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职责。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2.
强化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做好服务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工作。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3.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4.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指导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5.
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6.
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创新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制度,巩固拓展阵地,建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素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安全稳定。
1.
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2.
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4.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师德考评体系,形成有利于教师发展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环境。
5.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6.
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谐的大局。深入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妥善处理涉及师生利益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健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体系、长效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校园治安综合防范,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保持校园和谐稳定。
7.
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学校党委任期相同。学校纪委委员数不多于学校党委委员数。
第十条 学校纪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委副书记按学校中层正职干部选配。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纪检干部。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室)可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应设纪律检查委员。学校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党委时,可设立纪委,受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上述单位的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涉及党员的处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院(系)级单位党的组织

第十四条 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五条 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院(系)级单位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系)级单位党委设委员5-9人;党员500人以上的院(系)级单位党委,可设委员11人;党总支设委员5-7人;直属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直属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书记和副书记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工作投入。院(系)级单位党委委员应包括党员行政负责人,应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保卫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委员应积极发挥作用。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一般应设办公室。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机构调整和重要人事安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招生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安全稳定工作,其他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2.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系)级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
3.
提交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由党组织书记主持会议。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1.
加强理论武装,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构建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增强党员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3.
做好服务党支部、党员和群众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4.
推进党务公开,及时向党员通报党内重要情况,建立党员意见和建议受理回复机制。定期召开委员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听取党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党员意见建议。
5.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6.
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及学校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7.
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教育和监督干部、党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8.
针对党支部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检查和评议党支部工作状况,督促和帮助工作薄弱的党支部改进工作。指导和监督党支部选举,审批选举结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
组织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2.
加强师德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形成优良的教风和学风。
3.
引导教职工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激励教职工党员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定期研究学生工作,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
改进工作方式,经常关心、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预防和及时化解涉及师生利益的矛盾纠纷,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本单位的和谐稳定。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
加强院(系)级领导班子建设,对院(系)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下设机构行政干部任免,要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
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决策,要事先听取各方面代表的意见。
(七)做好基层统战工作。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和教育。定期向学校党委反映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

党 支 部

第十七条 党支部在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八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十九条 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专业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要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探索在学生社区、学生社团、合作办学场所及科研团队等领域建立党组织。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党支部。
第二十条 加强支部委员会建设,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兼任本单位行政职务。教师党支部书记的党务工作计入工作量。加强党支部书记培养,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进行1次集中培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坚持每月一次组织生活,创新组织生活的形式和内容,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督促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为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宣传先进典型,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教育。
不同类型的教职工及附属单位党支部要根据自身特点履行好职责。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重点加强预备党员、高中入党的本专科生党员、毕业生党员教育。坚持每月一次组织生活,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树立优良学风,完成学习任务。保障学生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督促学生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关心和帮助学生党员全面成长,帮助学生党员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学生党员承担社会工作、参与志愿服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在班级建设中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经常讨论班(年)级事务,建立与团支部、班委会协同工作机制,以党建带团建、促班建,带动班级团结进步。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帮助端正入党动机,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保证新党员质量,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党支部成为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中共北京市委的普通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党委要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依据,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