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旧栏目 >> 文件查阅 >> 正文

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组织部 [发表时间]:2017-09-0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调动和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北京市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京发[2009]13号)、《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京教工〔20109号)等文件精神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北京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学校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名,经党代表大会通过。 提案工作委员会可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具备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部分党委职能部门和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一线教师等作为成员。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可挂靠党委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相关培训;

(三)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

(四)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五)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后提出提案。

第七条 提案应有案由、案据和具体解决方案或具体建议方案。提案应一事一案。

第八条 提案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学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的情况;

(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六)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提案由一名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并有五名以上(含五名)党代表大会代表附议的为有效提案。提出提案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受理和立案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立案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五)纯属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其它不适合立案的。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不予立案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告知提案人,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审查提案的基础上提出立案建议,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按照“交办、承办、督办、答复”等步骤进行。

(一)交办。对确定立案的提案,学校党的委员会应责成有关单位、部门承办。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应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二)承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

(三)督办。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提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人进行答复。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六章 提案的办结与归档

第十五条 所有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报告,及时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在下一次学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十六条 提案办结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提案及有关办理材料等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等情况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对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高校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